集团企业法人治理是集团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结合体,既要考虑集团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又要考虑法人治理的规范性要求,因此集团企业的法人治理远比单一企业的法人治理复杂,设计和管理难度更大,以下分两方面分析集团企业法人治理的价值目标、结构模型。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决定,在借鉴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目标之一:促进各相关方利益相容。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利益,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目标之二:协调各要素相关方关系。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层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
母公司或集团总部与下属二级子公司一般划分三种类型法人治理模式:绝对控制型、相对控制型、部分控制型,即母公司或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直接决定母子公司之间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不同。
1. 绝对控制型控制能力最强
对于事业部、分公司、其它内设机构等非独立法人,母公司是行政指挥和管辖者,以上非法人机构是被管辖者,经济上不能自负盈亏、法律上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资子公司虽然是独立企业法人,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但独资子公司只有母公司一个股东,母公司指令就是股东的决定,子公司经营者必须执行,没有法律障碍。
2. 相对控制型控制能力次之
控股子公司由于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多数股权,子公司还有其它中小股东,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重大事项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母公司必须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尊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越俎代庖。
3. 部分控制型控制能力最小
参股公司由于集团公司持有所投资公司的少数股权,所投资公司还有其它股东,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重大事项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策,集团公司必须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尊重其它股东的权益。